粤卫办函〔2012〕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卫生部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下称《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本地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及考核指标,定期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等职责,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规范》的培训和指导,不断规范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三、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服务流程,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