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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
来源:番禺区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番禺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对发现不良执业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记分超过24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超过60分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超过24分的,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现向社会公布记分名单。

2013年8月6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记分依据

记分

广州市番禺富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医务室

2013年6月6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锦绣香江花园医务室

2013年6月7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居委会卫生所

2013年6月7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华南碧桂园医务所

2013年6月7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同仁中医门诊部

2013年6月4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桥兴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2013年6月6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康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2013年6月4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2

广州市富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医务室

2013年6月14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

3

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村卫生站

2013年6月20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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