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兴诊所(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镇龙大道46号,执业许可登记号:440116000215)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科),开展儿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自2012年2月13日起,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