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2、依法组织医师参加医师协会。
3、组织实施县城内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培训水平。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申请注册。
5、办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事项。
6、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预防、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满五年,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办理申批手续。
7、如遇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医务人员实施救治工作。
8、对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医师给予警告或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负责县城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办理单位或个体、医疗机构的申批手续。
4、办理县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5、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评审工作。
6、对违反本条例的医疗机构实行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负责县城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2、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予以奖励。
3、负责县城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4、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工作。
5、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手续。
6、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组给予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发生医患纠纷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3、负责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4、对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负责调节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