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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江卫〔2007〕499号
转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监督管理协会:
  现将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7〕64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全体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学习《办法》有关内容,了解《办法》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江门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登记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核以下单位为我市的医师考核机构,具体安排如下:
  (一)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二)江门市卫生监督管理协会负责市皮肤医院、市口腔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结防所、市职防所、市中心血站、市医药卫生研究所和由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厂、企、事业单位医疗室(或门诊部)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各市、区卫生局可委托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并于9月15日前将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报我局备案。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必须按照《办法》规定,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好考核资料归档备查,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运行。各考核机构请于9月25日前将成立考核委员会及制定相关制度的文件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考核机构须于每一考核周期结束当年的10月30日前,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上报材料包括考核总结和《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六、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医师如在此执业期间变更过执业地点的,须由被考核医师提供原注册机构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行为记录文件或证明材料,否则仍需按一般程序考核。
  七、我市在岗医师的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各级政府、卫生局的奖励、表彰,完成各级政府、卫生局指令性任务,取得各级政府、卫生局组织认定的技术成果第一完成人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各级政府、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医师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以及发生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事故第一责任人等。医师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发生在本周期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的,应当顺延记录到下一周期。
  八、医师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我市医师定期考核第一考核周期从2007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以后每两年考核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考核管理,按时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352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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