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一)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引用条款:第三十二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二)2001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08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引用条款:第三十五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三) 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考核合格证书。
(四) 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请表格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以上表格见附件。
上述表格可到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网站(www.kfxzzx。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25号)
法律依据:2001年6月20日第308号《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引用条款:第35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八、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2001年6月20日第308号《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引用条款:第35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九、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在其做出补充或者说明后,办理受理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8个工作时内转交卫生局基妇科,基妇科在32个工作时内进行现场勘察,认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整改。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在8个工作时内审批并发放《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
(二)承诺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48工作小时内。
法定时限法律依据: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六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一、行政审批项目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准予审批后需要颁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母婴保健个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法律依据:1995年8月7日卫生部颁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七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是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合法凭证。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法律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中和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引用条款:第三十二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三、收费
收费标准为:无
十四、年审
(一) 年审时间:每三年一次(第三年的元月—三月)
(二) 年审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考核合格证书。
年审收费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卫生部关于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复函的通知》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其中卫生部每套提取8.5元用于制证等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4元用于制证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