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2〕167号
各区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2006年,我局印发了《武汉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二、三级医院)产科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和《武汉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级医院)产科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试行)(〔2006〕158号),该标准执行以来,市、区卫生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管,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我市每年召开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会,通过武汉市围产保健协作组专家对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分析,发现我市在孕产妇产前、产时、产后保健管理中仍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孕产妇健康水平,保障孕妇安全分娩,控制孕产妇死亡,保证政府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今年我局再次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1、2、3),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孕产妇系统管理,推行围产期全程保健
各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将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关口前移到孕前和孕早期。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要求,在早孕建册、定期产检、高危妊娠筛查、孕期高危监护、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的各个环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同时,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将健康教育对象扩大到孕产妇的家庭成员,有针对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促进主动就医,减少孕产期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发生,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二、落实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一定要注意仔细询问病史,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健康检查,及时筛查出高危孕产妇,进行建档管理,早期发现,早期干预。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卫〔2009〕284号)要求,切实落实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和报告制度、分级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制度。一、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危评分≥30分的,要及时转到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新城区可根据情况转到区孕产妇急救中心),对于《武汉市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妊娠合并症”中分值达到30分的任何一项者,必须转到武汉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同济、协和、省人民、省中南等4家医院),不得超范围截留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共同做好高危孕产妇的全程跟踪管理工作。
三、实施孕期心脏疾病干预,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根据近几年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妊娠合并心脏疾病导致的死亡已经成为孕产妇死亡的首位原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此高度重视,要按照《武汉市孕期心脏疾病筛查干预管理流程图》(见附件4)要求,在孕妇初次产检时必须进行心脏疾病的筛查,筛查项目包括心脏听诊及心电图检查,上述两项之一有异常的,应督促其到有条件的机构进一步实施心脏彩超检查,对确诊为心脏病患者或可疑心脏病患者,应将其纳入高危妊娠全程跟踪管理,并转到武汉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评估及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四、提高产科急救能力,畅通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武汉市孕产妇急救网络的通知》(武卫〔2008〕8号)文件精神,市急救中心应做好孕产妇急救转诊的运送工作,对于有关孕产妇急救转运的求助电话,一定要优先、迅速出车,赢取最佳抢救时机,并保证转运过程中必要的急救措施,同时要积极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妇急救转运的协调工作。
各区卫生局要在区级围产保健协作专家组专家协助下,做好辖区孕产妇急救的综合协调和跟踪干预工作,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职责实施高危孕产妇的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化解孕产妇高危风险。同时,被指定为武汉市孕产妇急救转诊医院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院内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急救首诊负责制度,畅通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妇产科专家联系渠道,向需要进行孕产妇急救援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全天24小时技术支持和急救指导,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不得推诿、延误救治。在实施孕产妇急救时,应有分管院长进行协调,相关孕产妇急救小组成员及时到场,及时向辖区卫生局反馈抢救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严格遵守诊疗常规,提高产科技术水平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的通知》(武卫〔2009〕34号)文件精神,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安全分娩。要进一步加强全院职工对孕产妇医疗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孕产妇分娩的环节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常规,严格控制催产素适应症及使用剂量,严密监测孕产妇分娩全程并做好病历记录工作。要实行孕产妇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应全面了解接诊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并进行相关必要的医学检查,需要会诊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调集各方医疗资源全力进行救治。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有效控制剖宫产率,坚决杜绝医疗行为与科室利益挂钩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对分娩后产妇的临床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避免延误诊治。
六、强化责任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将控制孕产妇死亡率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院长负责制,落实一把手责任及各级医务人员工作职责,实行控制孕产妇死亡率目标管理。对于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武汉市卫生局将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武卫〔2008〕179号)文件精神,实施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责任追究,做到发生一例、上报一例、调查一例、处理一例、通报一例、整改一例,将控制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发生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直接挂钩。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发生1例经市围产保健专家协作组确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且经认定为医疗保健机构未落实相关工作职责负主要责任者,视为产科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一个月,两年内发生2例经市围产保健专家协作组确认为可避免孕产妇死亡者,经认定为医疗保健机构未落实工作职责负主要责任者,一律取消其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七、加强助产机构校验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能力
各区卫生局要依法加强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核校验的依据之一,对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总分在8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将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整改期满,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市卫生局将每年在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附件:
1.武汉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级医院)产科质量考核评分标准(2012年试行)
2.武汉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二级医院)产科质量考核评分标准(2012年试行)
3.武汉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三级医院)产科质量考核评分标准(2012年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