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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关于对具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护士进行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的通知
来源:石首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湖北省卫生厅

鄂卫函〔2008〕266 号

省卫生厅关于对具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护士进行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院,大型厂矿企业卫生处: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 号)于1993 年颁布后,省

卫生厅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第33 条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

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合格,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

执业注册。”为符合条件的护士进行了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简称“老

人老办法”)。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仍有极少数符合条件的护理

人员未办理护士资格认证。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护

士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省卫生厅决定对这批具有护理专业技

术职称的护士进行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对象

本次认定只针对1994 年1 月1 日前,具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及

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未办理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现

—2—

仍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程序、应提交材料和审核办法

(一)应提交的材料

1、湖北省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 张;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可以提交复印件);

5、1994 年1 月1 日前,已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职改)

部门授予的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均为原件,

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需提供人事档案中能有效证明申请人

职称问题的档案文书材料(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6、现执业机构出具的在岗(聘用)证明;

7、在个体或民营机构中执业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二)审核程序

1、申请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的人员,必须首先填写《湖北省执业

护士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该医

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部门工作

的护理人员,本人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2、县(市、区)卫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3—

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报市、州卫生局。

3、市、州卫生局对县(市、区)卫生局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4、省卫生厅对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查,对符合

认定执业护士资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意见的,发给护士

执业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执业护士资格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一定

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此次“老人老办法”认定是我省最后一次对执业护士资

格进行认定,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通知到各有关单

位和个人。

(三)各市、州报送申请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 年8 月

30 日,超过时间的一概不再受理。

(四)对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

一经发现,将撤销《护士执业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 系 人:王 燕 刘 璐

联系电话:027—87823010 87812559

附件:湖北省执业护士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八年七月十日

—4—

主题词:执业资格 认定 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 年7 月10 日印发

共印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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