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
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职工医院: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医师资格网上报名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考文件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二)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
(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5号)
(四)卫生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五)卫生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
(六)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七)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95号)
(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
(九)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7号)
(十)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十一)《省卫生厅关于认真核查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生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通知》(鄂卫函[2007]82号)
(十二)《关于严肃处理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通知》
(十三)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鄂卫发[2006]17号)
二、报名资格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报名程序
1、考生均需登陆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
2、考生打印报名信息表和空白试用期合格证明;
3、将考生签字认可的报名信息表和空白试用期合格证明一并交本单位,由本单位签署意见;
4、单位收集齐考生提交相关资料(见后第六条)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5、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企事业职工医院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核。
四、网上报名时间、网址
2007年3月25日-4月7日
登录入口:国家医学考试中心(http://www.med126.com/wsj//)
五、现场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07年4月10日-4月25日
地点: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卫生局窗口
六、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一)考生本人签署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打印的)。
(二)现场采集的照片或与身份证格式相同的近期照片的电子光盘1张。
(三)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必须有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刚印的照片)、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试用机构填写并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证明(满1年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
(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需要出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外省户口、外省学历考生持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考核合格证明的还需要提交报考考生试用期的工资发放证明单、试用期从事医疗工作相关原始证明及考核证明、医疗机构注册部门备案证明等有关资料。
七、考试时间、地点
(一) 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2007年7月1日—15日(具体见准考证)。
2、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7年9月22、2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7年9月2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二)地点:具体见准考证。
八、有关要求
1、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医师资格考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明确工作职责,严密规范程序,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工作。
2、 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掌握政策,准确理解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的具体规定。在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对照标准,严格审核,认真核对考生相关资料,把好报名资格关。
3、 规范操作,严肃纪律。为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大考核力度,对为报名考生出具虚假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各地各单位要保证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