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
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二级以上企事业职工医院、市区有关医院:
为做好全市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卫发[2007]4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校验
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县(市)、襄阳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校验权限内的医疗机构的校验申请、校验受理、校验审查,提出校验结论的初步意见,报市卫生局。
二、关于工作时限
(一)校验申请
1、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内有关医疗机构的校验申请时间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城区内医疗机构上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卫办[2007]1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2007年9月10日前,市区内已到校验期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校验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校验。
3、2007年10月10日前,市区内未到校验期的,但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应当申请校验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校验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校验。
4、2007年9月15日前,各地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所需数量报市卫生局。
(二)委托校验。2007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襄阳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校验权限内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初步意见报市卫生局。
(三)资料汇总。2008年3月15日前,各地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软件》的导出信息报市卫生局。
(四)工作总结。2008 年3 月31 日前,各地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局。
三、关于校验程序
校验机关应按《襄樊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常规校验流程图》(附件2)确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对辖区内本机关校验权限内的医疗机构作出“校验合格”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论,完成校验登记工作。
附件:
1、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请点左下角下载)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