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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的工作方案
来源:济宁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人口字〔2010〕23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零售药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范围,打击”两非”行为,定于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零售药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专项检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零售药店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取环、输卵(精)管再通手术的医疗行为及B超执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出生医学记录管理等,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零售药店。

三、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执业活动。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未“定点”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包括中孕引产、药物流产、人流)、助产技术等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无超出考核项目内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经人口计生部门批准非法私自终止妊娠、取环、行输卵(精)管复通术、无证接生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及非法出具《出生医学记录》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有无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购进、买卖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6月30日)

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药监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以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督导检查,掌握真实资料,留取证据,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二)重点监督检查阶段 (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5日)

由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组织督导检查组,对部分县市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汇总评估阶段(2010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31日)

各县市区于6月底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自纠报告报市专项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技术科),市专项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对全市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成立专项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并加强暗访工作的保密性,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七、责任追究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零售药店,将依据《济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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