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郊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 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四、 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五、 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 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