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保健单位、省(市)属厂矿职工医院、武警水电二总队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2003年发放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关证件进行重新审批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发证的机构及人员
1、2003年已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均应重新审核发证。
2、现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但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三年以上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机构、人员可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审核换发证的项目
1、婚前医学检查
2、与母婴保健法有关的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
3、助产技术
三、审核发证时间与程序
1、换发证时间:2006年11月1日—20日
2、换发程序:
(1)县(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各乡镇卫生院的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证。高新区、仙女湖区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执业相关证件由渝水区负责审核换发。分宜县境内的各厂矿职工医院由分宜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换发母婴保健执业相关证件。
(2)2003年已取得市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市直医疗保健机构、各厂矿职工医院(分宜县辖区内除外)、武警水电二总队医院、南昌大学萍乡医院新余分院、县(区)妇幼保健院(婚前医学检查)等单位的《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结扎和终止妊娠技术许可证》、《助产技术许可证》和个人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换发。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25日—11月5日间将原取得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送市卫生局审核,并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登记书》。现正在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向市卫生局申报。每人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收费标准
核发换证收费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财综字[1997]第45号、赣价行字[1997]第22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为较好完成换发证工作,请县(区)卫生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附表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证需求统计表)、附表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需求统计表),并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基妇科。如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妇科联系,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6420656。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证需求统计表
单位(公章):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项目 | 所需 总数 | ||
助产技术 | 结扎和终止 妊娠手术 | 婚前医学检查 | |
说明:机构每开展一项技术须发一证。
附表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需求统计表
单位(公章):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项目 | 所需 总数 | ||
助产技术 | 结扎和终止 妊娠手术 | 婚前医学检查 | |
说明:个人每从事一项技术须发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