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加强妇幼保健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我所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做如下承诺:
一、 服务内容
门诊服务:1、婚前保健 2、儿童保健 3、孕前保健 4、健康咨询 5、妇女病普查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产前超声筛查
基层工作:检查指导、培训、考核、评价妇幼保健工作,收集、统计、质控、汇总、上报妇幼卫生信息。
二、 承诺标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妇幼卫生服务,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免收挂号费,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优质、健康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三化服务,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无生、冷、硬、顶、推行为,拒绝吃请,不收受礼品、红包,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各项各类妇幼保健保健机构,培训妇幼保健人员,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妇幼卫生信息,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
三、 投诉方法
投诉地点:六楼办公室,电话:2121767
如投诉为一般问题,最迟3日内答复;
如投诉为较复杂问题,10日内答复。
四、 违诺责任
如医务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经查实,向服务对象公开道歉,并根据本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欢迎对本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