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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的有关规定
来源:灵山县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儿童保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儿童保健的法规主要有: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防治方案》、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小儿肺炎防治方案》、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婴幼儿腹泻防治方案》、1989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以及1990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1992年卫生部发布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方案等。

一、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指出:积极防治佝偻病,是儿科医疗保健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只要做好科学育儿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开展系统保健管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佝偻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该规章提出了具体的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分为预防、诊断和治疗三大部分。佝偻病的预防应从围产期开始,以:岁以内小儿为重点对象,并应系统管理到3岁,即作到“抓早、抓小、抓彻底”。佝偻病治疗目的在于控制活动期,防止畸形和复发,因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综合治疗是重要的。

该防治方案另有两个附件,附件1:是有关佝偻病的症状和体征说明,附件2是有关维生素口中毒的防治。

二、小儿肺炎防治方案

世界卫生组织将小儿肺炎列为3种重要儿科疾病之一,小儿肺炎死亡占整个儿童死亡 的1/5以上,尤其是婴幼儿死亡率更高,成为我国小儿第一位死亡原因。为此,小儿肺炎防治被列为我国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小儿肺炎防治方案》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防治方案。该方案分为预防、诊断和治疗三大部分。就预防而言,婴幼儿应尽可能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的病人;做好儿童的计划免疫,特别是麻疹活疫苗和百白破混合制剂的注射,以减少继发肺炎的发生;已患肺炎的婴幼儿抵抗力弱,易染他病,应积极预防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并发症,如脓胸、脓气胸等。就小儿肺炎的诊断而言,小儿肺炎主要分为支气管肺炎、毛细支气管炎、大叶肺炎、支原体肺炎等类别。病程有急性(1个月以内)、迁延性(1一3月)和慢性(3个月以上)之分。病情分为轻症和重症两类。

另外,该防治方案规定了小儿肺炎治疗的若干注意事项。

三、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有关通知

1989年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抓好以下四 项工作:

1.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
2.提高儿童保健队伍的业务素质;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儿童办几件实事;
4.扩大业务范围,加强科学研究。

1990年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制定母乳喂养规划,扭转母乳喂养率下降趋势;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死亡率;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扩大儿童保健覆盖面,该通知还附有母乳喂养宣传提纲。

四、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1995年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主要立法依据是《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所谓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干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该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部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际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 擅自提供宣传资料。另外,还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在有关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该办法强调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须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 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 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五、卫生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方案

1992年国务院批转《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同年卫生部发布了实施该《纲 要》的方案。《纲要》中关于卫生领域的主要任务包括将1990年的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 童死亡率分别降低1/3;将1990年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大 幅度减少残疾儿童发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健全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等。


《纲要》在“策略与措施”中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

1995年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省为单位分别达到8.5%;

2000年使5岁以下儿童因腹泻死亡的人数减少一半,腹泻患病人数减少25%;

到2000年,使90%以上的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实行病例管理及临床管理,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的人数减少1/3;

提高4~6个月以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保持高水平的计划免疫覆盖率等等。

该实施方案分析认为,近十余年,我国婴儿死亡率呈现徘徊局面,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居 高不降,农村的高婴儿死亡率与高出生率呈明显协同性。今后降低婴儿死亡率的重点应为农 村和老少边穷地区,有效措施是干预和控制主要死因。

我国儿童因能量供应不足而引起的严 重营养不良,已基本得到控制,但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

该实施方案提出了具有指导性的对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当地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并将降低婴儿死亡率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以农村为战略重点,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提高乡村级妇幼工作人员对高危筛查的能力,重点加强乡卫生院产科儿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建设。

3.加强妇幼卫生资源投入。

4.为减少肺炎对我国儿童生命的威胁,从1992年开始,应在31个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防治与监测项目县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和应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并经我国试点证明有效的儿童急性呼吸道病例管理方法。

5.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保持高水平的计划免疫覆盖率。各地应重视冷链建设,设立冷链运行、维修和更新的专项基金,保证必要的工作和实验用房,不断提高计划免疫人员的业务素质。

6.广泛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发现产生营养不良的高危因素和高危儿童,并及时进行营养干预,使社会、家庭掌握儿童喂养的科学知识及方法,减少儿童营养不良的发病。

该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监测审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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