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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来源:海南人才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提供部门:技能鉴定(职称考试)处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文件 
海南省建设厅  
   
琼人劳保专[2007]50号

关于2007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07]5号)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考试注意事项
 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各专业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在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笔,黑色(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级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周六、周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9月22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月23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四、报考条件
 2007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说明(附件1、2、3、4)。
 五、报名时间与方法
 (一)报名时间:从2007年7月16日~8月10日止。
 (二)报名办法:
 1、报考者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购买《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资格考试报名表》的“单位意见”一栏中作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申报人从事各专业业务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方面的证明。
 3、申报人持《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地点:海口市海府路49号省建设厅,电话:65343591,联系人:吴薇)。
 4、省建设厅审查报考资格通过后,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办理报考手续,缴交考试费(地点: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
 5、在办理上述资格审查和报考手续时,申报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⑴与报名表填写内容相符的有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面备查)和相关证明。
 ⑵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相片3张。
 六、考场设置与准考证领取
 2007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于2007年9月10日至9月21日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领取本人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七、考试复习资料的查询、征订
 考试复习资料的查询、征订工作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负责。请考生办理报考资格审查时与该处联系。
 八、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5]1616号)文件规定收取,基础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5元;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5元。
 九、网站资料查询
 为方便考生了解报名情况,考生可以访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www.hnjy。gov。cn)查询报考文件。

附件:1、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执业资格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 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4、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设计手册表
  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8、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新增(修订)标准、规范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执业资格  考试   考务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技术(部分)电机电器及其控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相近专业 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业自动化自动化自动控制液体传动及控制(部分)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电子工程信息工程应用电子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广播电视工程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电子与信息技术通信工程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及应用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2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见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划分 
暖通空调 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 
 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动力 本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过程油气贮运过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飞行器动力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给水排水 本专业 给水排水过程 给水排水工程 
 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业 化工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化工(部分)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工业催化 
  石油工程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制药工程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轻化工程 皮革工程 
  制浆造纸工程 
  染整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粮食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烟草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学(部分)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发酵工程 
 其他 如林产化工等 
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机械与设备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环境检测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其他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环境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农业资源与环境 土壤与农业化学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与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5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序号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名称 开始执行时间 取消的标准、
规范名称 备注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005年7月1日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93   
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2003 2003年10月1日     
3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2005年3月1日     
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9576-2004 2005年3月1日     
5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2021.3-2004 2005年3月1日     
6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2004年10月1日     
7 《风机盘管》  GB/T19232-2003 2003年12月1日   设计选用部分 
8 《水源热泵机组》  GB/T19409-2003 2004年6月1日   设计选用部分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2005年10月1日   替换 旧版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6年12月1日   替换  旧版 
附件6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新增(修订)
标准、规范、设计手册表

序号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设计手册名称 开始执行时间 取消的标准、规范名称 备注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006年11月1日   替换旧版 
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2006年7月1日   替换旧版 
3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2005年10月1日   替换旧版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6年12月1日   替换旧版 
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2005年10月1日   替换旧版 
6 《动力管道设计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7 《中小型热电联产工程设计手册》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附件7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专业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序号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名称 开始执行时间 取消的标准、规范名称 备注 
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     
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2006年6月1日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6年12月1日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2005年10月1日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 2005年10月1日     
6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T50109-2006   2006年11月1日     
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2005年10月1日     
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2006年5月1日     
9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10-2006 2006年8月1日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2007年7月1日     
11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2005 2005年10月1日     
1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 1999年8月1日     
1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18919-2002 2003年5月1日     
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2003年5月1日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2003年5月1日     
1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2003年3月1日     

附件8
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新增(修订)标准、规范

一、规范和标准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标准类型 
1 安全阀的一般要求 GB/T 12241-2005 国家标准 
2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3234-91 国家标准 
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96 国家标准 
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国家标准 
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 GB 50160-92 国家标准 
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97 国家标准 
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2000 国家标准 
8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44-85 国家标准 
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国家标准 
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GB 8978-1996 国家标准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国家标准 
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1985 国家标准 
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02 国家标准 
14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 20660-2000 行业标准 
15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HG/T 20667-2005 行业标准 
16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 3024-1995 行业标准 
17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 行业标准 
18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文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国家标准 
2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国家标准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87]国环字002号 国家标准 
 说明:1、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12月31日。
 2、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类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二版),化学出版社。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工艺系统工程设计技术规定》HG/T20570.-95。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制参考,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HSG-033-2003。
 6、《化工原理》、《化学工程》、《化工仪表及自动化》、《化工机械与设备》、《化工热力学》、《化学反应工程》,各大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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