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发〔2008〕743号
各州、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各单位: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人发〔2008〕153号)文件精神,定于2008年10月为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专门增加一次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于时间较紧,请各部门、各单位抓紧落实,为保证我省此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10月1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10月1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四、报名时间:200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23日
五、报考范围: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
六、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2008年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相关工作。
七、考试成绩仍采取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四个考试科目。通过四个考试科目者,由考试机构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各州(市)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统一使用《全国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于2008年8月28日前必须将报考人员信息等情况上传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要及时通过报刊、网络等方式发布考试通知,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各州(市)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八月十日
发布部门: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