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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云南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云卫发〔2008〕918号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省护理学会: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8.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三)其他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申请重新注册办理。
2.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由医疗卫生机构录入数据再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申请者,机构需填写护士执业注册集体申请汇总表(附件2)。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二、  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三、  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一)   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   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   其他
1.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不需变更。
2.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的,按跨省变更。
(四)   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四、  申请重新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
按执业注册所需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3)(用一页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云南省卫生厅指定的省级培训医院详见附件4。
(三)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五、  申请改错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证》内信息出现错误的。
(二)需提交的个人材料
1.护士改错申请表1份(附件5);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需改错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三)其他
各州(市)、县申请改错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受理复审、制证;省级单位申请改错人员直接到省卫生监督所受理窗口办理。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六、  申请补办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证》遗失者。
(二)需提交的个人材料
1.护士执业证补办申请表1份(附件6);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启示整版原件;
4.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三)其他
各州(市)、县申请遗失补办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受理复审、制证;省级单位申请遗失补办人员直接到省卫生监督所受理窗口办理。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七、  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  其他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护士注册工作,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册发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四)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按本通知管理。
(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使用我厅规定的《云南省医师护士体格检查表(试行)》。
(七)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八)在软件正式实施前,请各地医疗机构做好申请办证前期工作,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全国)(卫生部网站www.bjhb。gov。cn)以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软件数据录入及换发证工作。
(九)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延续注册表和变更申请表在卫生部网站上下载。其余表格可在省卫生厅网站www.pbh.yn。gov。cn或省卫生监督网www.ynwsjd。cn上下载。
省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电话:0871-5164159  5142882
地址:昆明市学府路135号(省卫生监督所一楼办证厅)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云南省护士换证申请审核汇总表
   3.云南省护理临床培训及考核证明
4.省卫生厅指定的省级教学、综合医院名单
5.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改错申请表
6.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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