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厅(局):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科发〔1998〕190号)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管理办法》(云卫科发〔1999 〕397号)要求,现将2006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验证对象: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验证时限:从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所获取的学分。2005年之前因特殊情况未能验证的人员,可以补验,但要从严掌握。
三、分值要求:按《2003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要求,每人每年必须获得25个学分。凡属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项目到基层和职称晋升到基层人员,在年内到基层时间达到半年及以上者,视为当年合格(以卫生厅相关处室认可为依据)。
四、学分验证程序:各单位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表》上,并汇总填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汇总表》,经各县、州(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于4月10日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科教处、中医处)复验。验证合格者,统一发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五、学分验证材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州、市卫生局公章)、《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汇总表》(要求各地报送电子文档)。
六、采用学分卡管理系统的单位,学分验证原始材料不上报,由单位保存,我厅按一定比例抽查,合格率要求达到95%以上,不达标者将重新验证。
各单位对学分验证工作的具体事宜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871-7195168 7195139
联 系 人:周 玲 杨 镔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科技教育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