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全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负责公布受委托或解除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负责考核不合格医师处罚;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及被考核医师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信息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一)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杨昇明 灵山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晏秋宁 灵山县卫生局副局长
谭之科 灵山县卫生局副局长
麦正才 灵山县卫生局副局长
黄 甫 灵山县卫生局纪检组长
成 员:谭 锵 灵山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粱崇业 灵山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谢秀创 灵山县卫生局医政股副股长
梁海业 灵山县卫生局初保办主任
陆鸿慧 灵山县卫生局中医股股长
温 泉 灵山县卫生局疾控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医政股,办公室主任由梁崇业同志兼任。
(二)医师定期考核专家组
组 长:麦正才 灵山县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蒙家辉 灵山县人民医院院长
何小华 灵山县中医医院院长
梁大全 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李嘉卫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韦廷强 灵山县红十字会医院院长
黎伯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 员:卢蔚活 灵山陆屋中心卫生院院长
张模鉴 灵山太平中心卫生院院长
潘 红 灵山武利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存汉 灵山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邓忠柳 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黄世登 灵山县沙坪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檀 明 灵山县灵城镇卫生院院长
李远初 灵山县新圩镇卫生院院长
陈振亮 灵山县那隆镇卫生院院长
黄 鹏 灵山县三隆镇院卫生院院长
陈祯俭 灵山县旧州镇卫生院院长
王正禄 灵山县烟墩镇卫生院院长
袁建中 灵山县平南镇卫生院副院长
李昌志 灵山县丰塘镇卫生院院长
黄 葵 灵山县平山镇卫生院院长
黄德新 灵山县佛子镇卫生院院长
张军成 灵山县伯劳镇卫生院院长
何瑞明 灵山县文利镇卫生院院长
二、考核对象
在全县辖区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卫生室(所)、个体诊所中执业的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下同)、口腔、公共卫生。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机构及分工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卫生局委托灵山县人民医院、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灵山县中医医院和灵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本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医生由所在镇卫生院负责收材料并提交相应单位考核。
具体分工如下:
(一)灵山县人民医院负责本院及灵城、新圩、檀圩、那隆、三隆、陆屋、旧州七个镇卫生院所有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灵山县中医医院负责本院及太平、烟墩、平南、沙坪、丰塘、石塘等六个镇卫生院所有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
(三)灵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的定期考核。
(四)灵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中心和灵山县卫生监督所医师所有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的考核。
(五)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对本单位和平山、佛子、武利、伯劳、文利五个镇卫生院所有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
(六)灵山县红十字会医院负责本单位和灵山县合管中心的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医师基础信息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系统)。
(七)灵山县灵城镇卫生院负责本单位和灵山县牙病防治所医师(包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资料收集、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并提交相关单位考核。
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1. 工作成绩考核。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2. 职业道德评定。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3. 业务水平测评。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医师定期考核方式
1. 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负责复核。
2. 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分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由县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登记摸底。每年12月5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接受考核的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考核的对象为:至当年度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接近两年的也可以参加考核)。
(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至考核当年12月15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三)实践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当年12月25日前,各考核机构按要求组织对医师进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
(四)考核结果公示。每年1月25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公布公示,时间15天,公布结束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单位及个人。
(五)考核结果统计。2月25日前,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将考核结果交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在《医师执业证书》上记录注册;汇总上交《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县卫生局医政股。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 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人员;一级医院,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人员,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12年以上执业以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五)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至××年度考核合格(或不合格)”专用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县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值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卫生行政部们和医疗机构管理医师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灵山县卫生局医政股。
灵山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4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