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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昆区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的批复(2007.5.19)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发〔2007〕87号


昆区卫生局:
你局〔2006〕108号文《关于昆区中医院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核和现场验收,该医疗机构基本符合验收标准。现对通过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的昆区中医院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昆区卫生局见文后,到市卫生局医政科统一领取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次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一年,请昆区中医院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将有关文件交至昆区卫生局,由昆区卫生局到市卫生局医政科统一办理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校验时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市卫生局医政科将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昆区中医院在日常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请昆区卫生局加强对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杜绝如承包科室、超范围行医和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等现象的发生。
特此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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