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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执业专项督查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办发〔2013〕119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职能,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执业专项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全市现有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督查标准
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和《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文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督查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健康档案、规范执业、经费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查重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
1.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
2.停业超过半年以上。
3.不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
4.连续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低于6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1.科室设置、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人员执业、注册与执业地点、专业不符。
2.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存在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
3.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不规范。
4.经费管理不规范。
5.增挂多个牌子。
五、时间安排
1.2013年8月2日~9,由各旗县区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督查。
2.期间,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将采取暗访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六、相关要求
各旗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查严、查细、查实,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于8月9日前,各旗县区卫生局和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将专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联 系 人: 高玉骞
联系电话:2529960
邮 箱:btwsjfsk2009@yeah。net


包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包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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