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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关于对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的通知(2008.5.5)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发〔2008〕11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内卫蒙字〔2008〕2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区卫生局于2008年5月15日前完成受理申请、初审并上报市卫生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组织宣传、申报、认定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联系电话:2529958

附件:关于对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的通知(请从市卫生局网站:www.btwsj。gov。cn文件汇编栏目下载)

二○○八年五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通知)

内卫蒙字〔2008〕249号

关于对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
蒙医中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现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区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不含乡村医生)。已经通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符合上述条件者,也可申请本次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一)下列情况视为具备有效行医资格
1.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
明(为原件,下同);
2.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蒙医中医专业之外其他专业的;
3.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二、提交材料
1.蒙医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5.批准申请人1989年12月31日前有效行医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格式见附件2);
6.1989年12月31日前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资格证明(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其中确有专长资格证明是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三、认定程序
1.旗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对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行文报盟市卫生局。
2.盟市卫生局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后,行文报自治区卫生厅。
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考核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2008年全国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实施方案和2008年蒙医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地点统一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地点另行通知。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自治区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认定时间
1.2008年5月15日前,旗县区卫生局完成受理申请、初审并上报盟市卫生局;
2.2008年5月31日前,盟市卫生局完成验证复审,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名单》(见附件3)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3.2008年6月30日前,自治区卫生厅完成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五、工作要求
1.分级负责,严格把关受理申请和初审的旗县区卫生局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师承或确有专长资格证明,并由旗县区卫生局一把手签字负责。
盟市卫生局要安排中蒙医科和人事科共同负责验证复审,并在所有申请材料上签名;盟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要在《蒙医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名。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由审核单位负责。
2.掌握进度,限期完成
旗县区卫生局要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蒙医中医从业人员,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盟市卫生局上报申请材料;盟市卫生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证复审并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申请材料。本次认定工作一次性完成,逾期我厅不再受理,有关责任各地自行承担。
3.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盟市、旗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做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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