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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验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通知(2008.9.4)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医疗保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决定对全市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验换发有关证件,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申报、审批发证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核发范围
1.凡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凡在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婚前检查)的人员,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注册护士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可申请、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审验核发程序
1.凡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属辖区的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一),同时提交申请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及副本等资料。对于申请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上报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2.凡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由申报单位组织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附表二),同时提交个人执业医师(助理执业)、执业护士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和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个人一寸照片
3.各旗县卫生局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母婴保健执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申请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根据实地考核情况,颁发有关证件。对于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市、县两级卫生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各旗县区卫生局将所辖医疗保健机构的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三要求报电子文档)报送市卫生局妇幼科。
三、审验核发时间安排及要求
1.资料申报工作从9月10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各旗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证件”换发申报工作。
2.实地考核工作从9月26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进行实地考核。各旗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3.考试工作。换发和申报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经县、市两级卫生局审核后,对符合报考条件者发准考证。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各旗县区卫生局统一收取换发证者工本费每人5元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在上报材料时一并上交市卫生局。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审批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情况汇总表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考核复习大纲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表格请从表格下载区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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