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和要求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7、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8、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9、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10、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10、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2、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项目有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如: (1)变更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提供由该医疗机构的上级行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3) 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4)变更诊疗科目:新增诊疗科目的要出具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新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情况;涉及需要另行批准的诊疗科目,应提供相关批文或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6)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必须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运行情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