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07〕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属、厂矿各医疗单位,包医一附院、二附院,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疗广告专项工作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06〕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对本辖区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资格以及机构内执业人员注册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各医疗单位要对本机构执业范围及执业人员注册情况进行自查,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请于2007年1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予以纠正。
二、对由市卫生局审查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仍在有效期内的广告,于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刊播,如需继续发布的,请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三、各旗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各地区落实此项工作的稽查工作及资料汇总,并将本次整治工作情况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附:自治区卫生厅内卫医政字〔2006〕447号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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