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头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和卫生人才战略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促进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提高,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包头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包人发〔2008〕17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统一培训考试的通知》,经研究,从今年开始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专业课培训考试工作由包头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对象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内容及方法
1.公共课培训考试科目:使用市人事局规定的第五周期(2008年至2010年)公需科目统一教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读本。
2.专业课培训考试科目:临床医学专业培训考试内容为《临床医学新进展》、《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政策法规》;预防医学专业培训内容为《预防医学新进展》、《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政策法规》。
培训采取自学、辅导和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公共课培训根据各单位需要,市卫生局聘请专职教师进行专题辅导,各地区、单位开展集中辅导活动请与市卫生局科教科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三、报名工作
1.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头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各旗县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辖区卫生局统一组织,统一在市卫生局科教科报名。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5日前,各单位要一次性报名、一次性定足培训教材。
2.为确保在本年度内完成培训考试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尽快安排组织报名工作,报名时连同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统计表及培训安排一式二份上报市卫生局科教科,内容包括各医疗单位高、中、初级报名总数、临床及预防专业各报名人数以及学员个人信息,同时需交一份电子版或用电子邮件发送(表格须按Excell格式制作)。
四、学分授予
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包卫发(99)220号《包头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办法,成绩在60分以上,授予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为15学分(30学时),授予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为9学分(18学时)。
五、培训考试费用
1.教材费:2009年《临床医学新进展》(《预防医学新进展》)、《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政策法规》共计35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读本25 元。
2.培训考试费:每人40元,各地区、各单位返留数目同2005年。
3.培训考试费用使用原则:市卫生局主要用于公共课和专业课资料邮寄、报名、培训、指导考察、表彰活动以及印制考卷、组织考试等项工作;各地区、各单位用于各级报名、培训及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六、相关要求
1.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继续教育公共课、专业课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54)号精神,全市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专业课、公共课培训和考试,考试共授予中、 高级15学分,初级9学分,其他继续教育学分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医学项目等途径取得。各单位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安排本年度的相关工作,按时完成培训考试任务。
2.培训及考试工作采用统一报名、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统一证书登记的管理办法。各地区、各单位按照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3.在完成公共课和专业课培训考试后,市卫生局将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进行备案并提交市人事局,用于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技术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年度考核评优、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联系人:龚永红
E-mail:renxinbugu@126。com
联系电话:2529971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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