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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2009.3.10)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发〔2009〕7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09〕123号)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09〕10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关于认真开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对2008年我市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源配置与服务运营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要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数据统计的审核工作,落实好本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
二、各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机构的监测工作。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于2009年3月20日前全部完成网络数据直报工作,各旗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数据要及时审核并加强质量控制。
四、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市妇幼保健所汇总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监测数据、撰写分析报告,并上报卫生局妇社科。
联 系 人:韩竹筠 联系电话:2254691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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