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根据原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卫生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职改办[2000]34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人发[2001]126号)精神,自2001年以来,自治区卫生厅及各地人事部门采取为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解决了考试通过人员的初级职称的授予问题。但是这项工作开展以来,每年为此类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工作量很大。为提升效能,简化程序,经研究,对取得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而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予以认可,现将证书认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视同于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视同为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视同为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为准。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