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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转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宁卫妇社[2011]18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6号令)已于 2010年11月1日 正式施行,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要主动协调,争取当地教育部门的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二、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共同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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