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卫生厅政务窗口:
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和《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4号)精神,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经过自治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取得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以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三、二级以上医院无“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的,不予注册。
四、申请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