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三、第四、第五人民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解放军第五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宁夏妇幼保健协会已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属一级协会组织。根据《宁夏妇幼保健协会章程(草案)》要求,拟组建协会理事会,并筹备协会成立大会及召开第一届妇幼卫生保健协会理事大会。现请你们推荐宁夏妇幼保健协会理事及常务理事候选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群众推荐和自我举荐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推荐范围
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中推荐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人员,分别担任宁夏妇幼保健协会理事及常务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 推荐条件
(一)理事候选人推荐条件
1、热爱妇幼卫生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预计在今后五年内从事妇幼卫生相关工作。
2、积极主动参与妇幼卫生工作,对今后协会工作的开展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3、在全区或当地妇幼卫生领域具有一定声望。
(二)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条件
1、热爱妇幼卫生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预计在今后五年内从事妇幼卫生管理、研究、教育和服务等工作。
2、自治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妇幼卫生工作主要领导,自治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妇幼卫生知名专家,对今后协会工作的开展能够起到主导作用。
3、在全区妇幼卫生领域具有较高声望。
四、其他事宜
请你单位根据推荐原则、推荐范围和推荐条件推荐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确定人选后,请认真填写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具体见附件2和附件3),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纸质(主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和电子版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下载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吕
海燕 联系电话:0951-5026947,13995280966
传 真:0951-5026947
电子邮箱:
nxfs75@126。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
宁夏妇幼保健协会筹备小组(代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