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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化妆品、保健食品职责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关于自治区化妆品、保健食品职责调整相关事宜的

 

通知

新卫明电〔2010〕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10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了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移交工作会议。会议就卫生厅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进行了移交,一是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移交自治区卫生厅;二是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移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职能移交会议纪要》(新政阅〔2010〕33号)精神,自2010年4月6日起,自治区卫生厅不再承担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职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自治区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职责调整情况,尽快完成本地区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职责的移交。由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接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暂时由卫生部门继续承担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工作,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务必组织好卫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工作的职责,保障餐饮服务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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