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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第二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新卫科教发〔201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各直辖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评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确定2011年度第二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81个,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电子版下载地址:www.xjwst。gov。cn),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履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学习质量。

    二、获准实施的项目应在当年完成。期间不得擅自更改举办时间、地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确需更改时间、地点的,应在项目原定举办日期前10个工作日,向卫生厅科教处申报备案。备案须填写《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一个项目只能备案一次,待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执行。不按规定举办项目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凡经过批准在异地举办的项目,须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向举办地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为项目的举办提供必要的便利。未经举办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项目,将不授予学分。

四、对本年度内申请但未获准的项目,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向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各地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积极组织当地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卫生厅学会办联系。

联 系 人:任  红

联系电话:0991—8565232

附件:1、2011年第二批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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