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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卫医〔2008〕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卫中医医发[200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新卫中医发[2007]13号文中的认定范围和申报程序进行认定和申报。

2、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并造册盖章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3、市卫生局直管的医疗机构以集体为单位,按新卫中医发[2007]13号中的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签署单位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于2008年3月10日前提交市卫生局医政处,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4、自治区卫生厅对核定合格者统一组织考核,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及时通知申报人。

此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关系到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链接: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2008-01-11)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厅决定开展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认定申请审核表(附后);

(二)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愿申报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并造册盖章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处;

(四)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核定,对核定合格者组织考核。

四、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于2008年4月20日前对核定合格者发放准考证。

(二)考核内容

1、中医类别按全国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考核。

    2、维吾尔医类别按全国维吾尔医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考核。

3、蒙医类别按全国蒙医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考核。

4、哈医类别按全国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考核。

(三)自治区卫生厅依据考核方案组织相关专家命题组卷。

(四)考核方法:按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方式进行考核。

(五)考核地点

1、中医、维吾尔医专业在乌鲁木齐市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

2、蒙医专业在博州蒙医医院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

3、哈医专业在乌鲁木齐市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中医基地进行;

(六)考核时间:2008年6月1日-10日。

五、发证程序

(一)考核合格者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通过人员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2008年6月30日前认定工作结束。

(二)自治区卫生厅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汇总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六、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30号)文件执行。

(一)每位申请人需交纳报名费10元、考核费140元。

(二)报名费10元留地州使用。

(三)考核费140元上交卫生厅用于考核、命题、组卷、发证等工作。

七、督导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资格认定工作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并追究责任。

(三)本次认定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的最后一次认定工作,务必按时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自治区卫生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处。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联 系 人:卫生厅中民医处赵新建 李川

联系电话:0991-8565230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兵团卫生局、厅领导、人事处、规财处、

    医政处                        

      打字:苍玉环  校对:赵新建  印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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