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新卫明电[2012]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含石河子市),自治区各直辖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批复》(卫医考委发〔2012〕3号),现将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新疆考区各类别考试合格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临床执业医师:331分,少数民族243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1分,少数民族108分;
2.口腔执业医师:323分,少数民族266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3分,少数民族129分;
3.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03分,少数民族224分;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45分,少数民族96分;
4.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16分,少数民族274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分,少数民族180分;
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因人数少,仍执行国家合格线348分;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因人数少,仍执行国家合格线187分;
6.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245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34分;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助理执业医师因人数少,仍执行国家合格线152分;
7.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65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9分;
8.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65分;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9分;
9.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37分,少数民族285分;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2分,少数民族140分;
二、其他事项
(一)对于享受降分政策获得医师资格的考生,其执业地点限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其中,对于享受降分政策获得医师资格的乡镇级及村级医疗机构的考生,其执业地点限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对以上人员,我厅将在其《医师资格证书》上加盖印章,并做好执业地点管理工作。
(二)对于享受降分政策获得医师资格的考生,次年可再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线的,可以重新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并不再限定其执业地点。
(三)本文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是指:维吾尔、哈萨克、蒙古、塔吉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锡伯、达斡尔族、藏族和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