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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护士注册及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阜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关于做好护士注册及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监字〔2008〕69)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此次换证工作是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护士管理的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护士执业证书换证工作,为首次注册和办理换发证的护士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二、卫生局受理时间:2009年1月6日—1月12日
   三、卫生局受理地点:卫生局医政科
   四、2008年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均达到自治区40分的标准;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申请人申请护士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A4纸,见附表1);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A4纸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卫生局审原件交A4纸复印);
   4、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临床实习证明(原件或用A4纸复印,复印件需盖公章);
   5、二级以上医院(我市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A4纸,);
   6、拟执业机构的聘用相关证明(A4纸);
   7、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用A4纸复印);
   8、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相同),背后写明姓名,并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处。
   9、注册费8元。
   (三)办理程序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向拟执业所在地的卫生局递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并录入申请信息。
   (四)其他事宜
   1、护士执业注册时,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的,须提交在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表5)。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在本机构执业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注册费8元。
   五、2008年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对象及条件
   1、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取得护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在市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等,不包括在部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
   3、符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A4纸);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用A4纸复印);
   3、原《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系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A4纸);
   5、执业机构的聘用相关证明(A4纸);
   6、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与申请表相同),背后写明姓名,并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处。
   8、注册费8元。
   六、其它要求
   1、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整(有条件的可以打印) ,填表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2、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要将本单位护理人员信息录入护士注册软件。
   3、各种表格可以从卫生局网站上下载,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不得擅自更改表格式样。
   4、各审核单位审核意见明确,签字、签章符合要求;人员汇总表电版发至卫生局。
   七、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卫生局上报各单位护士换证材料后,如有遗漏后果由单位负责。

附: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首次注册人员填写)
 2、临床实习证明(首次注册人员填写)  

3、医疗机构录用或聘用人员证明(首次注册、换证人员填写)
  4、护士执业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
  5、护士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人员汇总表

  阜康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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