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卫生局关于开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审核的通知
市直医疗保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根据要求赤峰市卫生局决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市直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资质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限已满3 年,并申请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并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
二、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件2);同时提交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花名册。
(二)市卫生局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达到标准的,予以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其他事项
申请或换发许可证的单位,请在2013年5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赤峰市卫生局妇幼科,妇幼科根据申请服务项目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联系人:曹 磊
联系电话:5891130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表2-1)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表2-2)
赤峰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