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
办理程序 | 卫生部发放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各县核对制证信息无误→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厅统一制证→发证 | 申请人提出申请→拟聘用机构审核→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证 | 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 军队医师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到所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 |
申报材料要求 | 1、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 2、变更数据软盘; 3、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5、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 6、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 1.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 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 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 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 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