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全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执业再注册及换发执业证书需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各乡镇公立卫生院要按照蒲卫发〔2009〕2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和村卫生站校验工作。在完成考核和校验工作前提下,由乡镇公立卫生院统一组织乡村医生换证工作的材料申报。
三、再注册范围:凡经注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四、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换证工作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换证申请表1份。
(二)乡村医生证原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份。
(五)乡村医生考核表1份。
注: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由乡镇公立卫生院汇总并填报乡村医生再注册名册统一上报县卫生局行政许可科。
四、此项工作要求于6月20日前完成。
蒲江县卫生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