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要求,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经研究,决定开展萧山区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三、考核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一周期有十家单位已通过审核,成为考核机构,承担医师考核工作。本周期请各考核机构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负责情况如下:
(一)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城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蜀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闻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皮肤病医院、萧山区湘湖康复医院、区计生指导站、萧山区医学咨询门诊部的医师考核工作;
(二)区第二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瓜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坎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益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三)区第三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临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四)区第四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党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五)区中医骨伤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楼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上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戴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六)区中医院承担本单位及新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衙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七)萧山医院承担本单位及北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考核工作;
(八)区疾控中心承担本单位的医师考核工作;
(九)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协会承担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
(十)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承担各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的医师考核工作;
(十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医师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实施阶段(2013年6月25日—2013年7月20日)
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或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区卫生局征询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等情况。
1、一般程序考核执行程序:
①本周期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并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报送至考核机构;
③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④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
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各考核机构自行组织业务水平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考核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考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2、简易程序考核执行程序:
①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提交至考核机构;
②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医师定期考核资料由考核机构负责存档。
(二)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13年7月)
1、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填写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区卫生局医政科。
2、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确认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区卫生局将加强医疗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医师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其培训(3至6个月)及考核工作由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考核机构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区卫生局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办理重新执业注册手续时,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 此次考核仍延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各医疗单位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建立、维护“登记管理系统”医师账户,录入相关信息。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医师定期考核的信息管理、流程管理和数据管理。
六、电子认证
自2013年6月1日起,“登记管理系统”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应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和区卫生局盖章后生效。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
附件:
1、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2、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4、医师基本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