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区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今年,在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绝大多数都已到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区卫生局决定从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7月31日,对在我局登记注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到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宗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标准、严格把关,顺利完成本次换证校验工作。
二、换证校验对象
区卫生局登记注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校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区属区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包括:
1、公立医疗机构
2、个体诊所、民营门诊部、医院
3、乡村卫生室
4、厂矿、学校医务室
5、其他医疗卫生单位
三、换证校验时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校验日期截止到2012年7月31 日。逾期,按自动撤销医疗机构处理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1、6月10日前,各申请校验换证医疗卫生机构向区卫生监督所提交换证校验申请,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并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可不用提交)区卫生监督所做好申请资料保管及统计工作。
2、卫生监督所将按照申请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基本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的机构出具有效的《2012年度医疗机构评审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给予1个月的暂缓换证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换证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整改结束申请再次评审。
3、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如下要求向区卫生局业务股提交申报材料:
(1)2012年度医疗机构评审合格通知书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4)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法人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书复印件、医师(护士)资格证、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以及工作人员从事相应卫生技术类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复印件)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可不用提交)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见附件3);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见附件4);
(10)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换证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装档案袋内上交。封面写清单位名称。
注:申请诊疗科目与原《医疗机构许可证》审批科目一致,,以最终上报市卫生局信息系统最终信息为主,不得擅自增加诊疗科目及变更法人。如需变更待市局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立后按程序办理。
4、卫生局业务股将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上交过期证件正副本。校验结束后,将在有关媒介公示校验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换证工作在即,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对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严格科室设置、合理规划布局、全面规范管理,并按时申请校验,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区卫生监督所对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换发证机构的现场审查、人员资格审查,实事求是地提出是否换发证的意见。
(三)、各医疗机构结合校验工作,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按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相关申请材料,积极配合换证工作开展。各乡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完成好本单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的同时,还要派专人做好辖区内村卫生所(室)的校验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均要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到及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程序规范。逾期未换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查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 机构 换证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宝鸡市金台区卫生局 2012年 5月 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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