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医字〔2013〕127号
辖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0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1号)的具体要求,自2013年8月10日起,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由区县卫生局受理。为做好东城区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内容
(一)东城区卫生局负责办理辖区医疗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
(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东城区卫生局申请延续注册。
(三)护士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为东城区,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向东城区卫生局申请变更注册。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护士延续注册,应当提供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二)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办理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请填写《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集体办理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dcqhl2013@126。com,并按照《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集体办理人员名单》的顺序在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表右上角编号,顺序摆放护士执业证书,20份为一组。
(四)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办理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准确完成《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信息录入工作。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62197928。
(五)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精神病史、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存在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况;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七)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所需申请表格,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版本。申请人可从东城区卫生局网站(http://wsj.bjdch。gov。cn)-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栏目中,查看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须知。各种表格请到下载专区-医政管理栏目中下载。
三、办理时限
(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后,按照《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延续注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变更注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同时涉及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先办理护士变更注册后,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二)在辖区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院校及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延续注册。
教学医院负责代为办理教学及带教实习教师的护士延续注册事宜。除参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教师的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临床护理教学的证明及附表。
(三)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护士注册信息系统中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上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四)根据《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等工作仍在北京市卫生局办理。
(五)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办理地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2号。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65258800-8102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