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自治区卫生厅为巴彦淖尔市残联眼科医院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报告》(巴卫字〔2011〕342 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对你局上报的巴彦淖尔市残联眼科医院的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整改验收报告,经研究,同意巴彦淖尔市残联眼科眼科医院重新进行设置和执业登记,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残联眼科医院;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临河区庆丰西街;
(三)医疗机构类别:专科医院;
(四)医疗机构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80张;
(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眼预防保健科、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眼视光学专业、眼部整形美容专业、内科门诊、中医科门诊、麻醉科、准分子激光中心、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张旭东;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张旭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巴彦淖尔市残联眼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