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丽人妇产医院:
你单位《关于对包头丽人妇产医院进行验收的申请》(包丽妇字〔2012〕3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你单位上报的医院执业登记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包头丽人妇产医院进行执业登记,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机构名称:包头丽人妇产医院;
3.法定代表人:王微;
4.主要负责人:王微;
5.机构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76号;
6.床位编制:60张;
7.诊疗科目: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新生儿科、医学美容科(美容皮肤、美容中医)、麻醉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外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2012年9月24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