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执业许可审验结果的请示》(包卫发〔2013〕190号)收悉。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规定,根据你局组织中医专家组对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复验结果,认为医院在一年试运行期间,医院管理和布局逐渐规范、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流程比较健全、医疗服务不断完善,同意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复验合格。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包头东河区南门外大街6号。
三、医疗机构类别: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医疗机构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核定床位:20张。
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内、外、妇、五官、皮肤、康复科,急诊、预防保健科,药剂科,医学检验、影像、放射科。
七、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八、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李雄英。
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日常监管工作。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