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陕西卫生厅 > 宝鸡 > 正文
陇县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全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陇县卫生局 更新:2013/9/18 字体:

陇卫发[2013]406号
局属各单位、各卫生院: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全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医发[2013]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陇县卫生局
2013年9月12日
陕 西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陕卫医发[2013]223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全科医生
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
为建立健全全科医师制度,加强全科医师注册管理,规范全科医师执业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基层全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科医学服务的机构原则上限定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全科医生开展全科医学服务另行规定。
二、医师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并按规定增加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后,方可按照规定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三、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可申请全科医师注册;已注册为其他专业,经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增加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其原有执业范围应予保留。
四、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相应的学历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六)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五、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医师及时办理执业注册或增加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4日
相关文章
 南开区人民卫生人才网:2012年执业医师注册
 四川卫生局:2013年度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
 富平县医学考试中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内蒙古医学网:转发关于对2006—2010年卫生
 马鞍山人才网: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新
 山西卫生网:关于批准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