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
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延续
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卫医便〔2013〕75号)的要求,我局将于2013年11月12日至11月21日对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材料集中受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1、发证注册对象为2013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2、提交材料及注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对象:《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2、提交材料及注册流程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要求做好本部门送审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做好护士注册信息及《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按规定时间将申请材料(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为电子档)送达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联系电话:57385850、57369209。
附件1:各单位办理日程安排表
附件2: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3:首次注册及延续注册材料准备
注:相关表格在昆山卫生信息网信息公告栏内下载(1、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首次);3、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4、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5、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昆山市卫生局
2013-11-7
附件1:
各单位办理日程安排表
日期 | 时间 | 单位 |
11月12日 | 9:00-12:00,13:00-17:00 | 厂矿、学校医务室 |
11月13日 11月14日 | 9:00-12:00,13:00-17:00 | 民营医疗机构 |
11月15日 | 9:00-12:00,13:00-17:00 | 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血站、妇保所、健康促进中心、卫生采购中心、急救中心 |
11月18日 | 9:00-12:00 13:00-17:00 | 上午:巴城医院、正仪中心、石牌中心、淀山湖医院 下午:周市医院、陆杨中心、开发区蓬朗医院、周庄医院、玉山镇预防保健所 |
11月19日 | 9:00-12:00 13:00-17:00 | 上午:千灯医院、锦溪医院、花桥医院 下午:市四院、市六院、石浦中心、 |
11月20日 | 9:00-12:00,13:00-17:00 | 上午:市中医院 下午:市一院 |
11月21日 | 9:00-12:00 | 市二院、市三院 住院医师 |
附件2:
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另一份交省卫生厅审核留存。
附件3:
首次注册及延续注册材料准备
一、护士首次注册材料准备
(材料均需用A4纸按以下顺序打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1.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010年前及2010年提供成绩单原件)
3.招生计划 —— 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毕业证上是2年学制的需提供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各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
5.成绩合格证明或成绩单复印件
6.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7.教育部学历证明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后打印)——外省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
8.申请人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可为复印件,由各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8个月以上的有效证明<必须是原件>)
9.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即合同(由各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合同若有填写岗位的,申请人需聘用在护理岗位)
10.《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11.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详见苏卫医 [2008]54号文件;统一使用《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12.《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原件详见苏卫医 [2008]54号文—反订,有字面朝外
注: 另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
照片一张 附在所有材料前面
所有复印件(由各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盖执业单位红章
关于录入:
录入途径有两个,根据申请
人参加考试的时间选择不同的录入途径
2008年10月之后(包括10月)之后参考人员录入时需有照片显示
关于学历:
相关内容转自卫医政函〔2010〕72号
一、关于成人教育学历遗留问题。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10〕10号有关规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并按照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并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不予注册。
二、关于两年制护理学历问题。
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二、延续注册材料准备
(材料均需用A4纸按以下顺序打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1.《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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