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丽水市城区中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丽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丽水城区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卫〔2013〕138号)要求,经医疗机构自查申报、市卫生监督所现场检查、市卫生局复核审定,丽水市城区中小医疗机构中44家评定为“规范级医疗机构”,79家评定为“合格级医疗机构”,1家医疗机构未进行量化分级评定。
现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至17日,共7天。公示期内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投诉电话:2招生简章091309,2091284。
丽水市卫生局
20www.med126.com/jianyan/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