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秘〔2014〕15号
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管办,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4〕109号)文件要求,全市护士延续注册工作定于2014年3月—4月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士延续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3年10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2008年之前首次注册的提供2008-2012年连续五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2008年首次注册的只需要提供2009-2012年连续四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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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2008年以来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继续执业的,应按《关于2011年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640号)要求提供材料至由市卫生局初审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厅窗口办理。
(二)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15位变更为18位,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四)学分不足或没有学分则不能在今年延续注册,顺延至下一年办理。
(五)县(区)需将护士延续注册信息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在核对申报材料数与信息数一致后提交至市卫生局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六)护士延续注册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材料上报至六安市卫生局办理(审核地点:六安白天鹅大酒店八楼会议室)。个人直接申请延续注册不予受理。
(七)请各县区卫生局、市开发区卫管办、市直各医疗机构按照《六安市护士延续注册审核时间安排表》及时上报材料和信息,逾期不予办理。
2014年3月4日